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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异地住院费用报销业务下沉经办的通告

来源:医保办     发布日期:2017-11-27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异地住院费用报销业务下沉经办的通告


各参保城乡居民: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异地住院费用报销即时、便捷,方便市外就医患者,决定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部分异地就医费用报销业务工作下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01

业务下沉经办范围

 


  异地(南充市外)住院单次费用在3万元及以下的城乡参保居民,在户籍所在区域的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费用;规定范围以外的持相关报销资料到医保局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02

业务下沉经办医院

 

  

  千佛片区:千佛中心卫生院;老观片区:老观中心卫生院;

  二龙片区:二龙中心卫生院;文成片区:文成中心卫生院;

  水观片区:水观中心卫生院;洪山片区:洪山中心卫生院;

  河溪片区:河溪中心卫生院;柏垭片区:柏垭中心卫生院;

  思依片区:思依中心卫生院;

  裕华片区、江南街道办:江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3

异地报销所需资料

 


01

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⑴主治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的患者身份证复印件,

  ⑵出院证明书或出院记录,

  ⑶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⑷医疗费用清单,

  ⑸病历及医嘱复印件,

  ⑹患者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提供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02

补充医疗保险部分: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患者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存折(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政储蓄银行)复印件,费用结算单(结算后打印)。

03

大病医疗保险部分:

  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患者社会保障卡、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费用结算单(结算后打印),住院费用结算发票病人留存联或复印件。

 

04

其他相关事项

 


  1、异地住院费用报销参保群众带齐所需资料到户籍所辖区域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费用报销经办窗口提交资料后,医院经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外伤除外)按政策规定核算报销费用,打印费用结算单,经相关人员复核,院长签字后由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通过患者银行帐户进行费用支付。


        2、如有补充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应按补保或大病保险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办人员收齐后交补保、大病保险公司,由补保、大病保险公司通过患者银行帐户进行费用支付。


  3、系外伤住院的,由医院按外伤处理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后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按规定报销费用;如有异议的提交医保局调查处理;不属于报销范围的所收资料退还患者。

       4、现行政策执行依据:《南充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南府办【2016】29号)。今后政策如有变动一律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5、异地住院报销下沉工作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6237172

  投诉举报电话:6239001